【記者張金源/臺東報導】台東縣政府對於臺東縣食品安全自治條例修正案(加嚴肉品中瘦肉精檢出標準)之聲明
109.10.28
鑒於中央將於明(110)年1月1日起開放含有乙型受體素(俗稱瘦肉精)的美國豬肉進口台灣,為保障縣民健康與安心飲食的權利,台東縣政府特修訂台東縣食品安全自治條例以為因應。修訂條文包括增訂「第八條之一:臺東縣轄內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之豬肉及其製品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並配合增訂罰則「第十二條之一 違反第八條之一規定檢出乙型受體素含量,但未超過中央主管機關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安全容許標準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於109年10月16日經台東縣議會三讀通過,亦即規定在臺東縣產銷之豬肉及其製品皆不得含有瘦肉精。
近日來中央與許多地方政府在瘦肉精的規定上存在許多歧見,針對此點台東縣政府說明:在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條即明訂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因此食品安全衛生本就為地方政府所轄業務之一,況且中央所訂之標準應僅為最低標準,依地方自治法精神,縣市政府基於地方特性及保護民眾的立場應有訂定加嚴標準的權利與職責,台東縣政府為民眾健康所做的加嚴把關應可得中央機關的支持,並不受到質疑。
基於上述, 本府期盼中央給予地方政府最高的支持,未來若中央違背民眾對食用安全的需求 ,而要求地方取消對於加嚴標準的規定,台東縣政府表示基於保障縣民健康與食用安全的考量,將不會配合不當政策,一定會與縣民站在同一立場,善盡保護縣民的職責。
109.10.28
鑒於中央將於明(110)年1月1日起開放含有乙型受體素(俗稱瘦肉精)的美國豬肉進口台灣,為保障縣民健康與安心飲食的權利,台東縣政府特修訂台東縣食品安全自治條例以為因應。修訂條文包括增訂「第八條之一:臺東縣轄內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之豬肉及其製品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並配合增訂罰則「第十二條之一 違反第八條之一規定檢出乙型受體素含量,但未超過中央主管機關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安全容許標準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於109年10月16日經台東縣議會三讀通過,亦即規定在臺東縣產銷之豬肉及其製品皆不得含有瘦肉精。
近日來中央與許多地方政府在瘦肉精的規定上存在許多歧見,針對此點台東縣政府說明:在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條即明訂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因此食品安全衛生本就為地方政府所轄業務之一,況且中央所訂之標準應僅為最低標準,依地方自治法精神,縣市政府基於地方特性及保護民眾的立場應有訂定加嚴標準的權利與職責,台東縣政府為民眾健康所做的加嚴把關應可得中央機關的支持,並不受到質疑。
基於上述, 本府期盼中央給予地方政府最高的支持,未來若中央違背民眾對食用安全的需求 ,而要求地方取消對於加嚴標準的規定,台東縣政府表示基於保障縣民健康與食用安全的考量,將不會配合不當政策,一定會與縣民站在同一立場,善盡保護縣民的職責。
發佈日期: 2020-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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